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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我還是在銀行工作的時候,工餘的時間曾經義務幫朋友做一些市場推廣的工作。因為曾經在科網公司工作過,我都算有一點人脈,本想找舊同事登一些廣告到雜誌上。在科網公司工作的時候,媒體都憧憬互聯網的業務無可限量,故此那時我公司直接找雜誌、報紙、電子傳媒賣廣告完全沒有問題。但科網熱潮爆破之後,可能是還原基本步吧,稍有一點銷量的雜誌都要求商戶去找她們的代理廣告公司洽談。最豈有此理的是,去找一些網上平台賣廣告,價錢已經不算太高,但她們的答覆都是一樣,叫我找她們的代理去。就這樣,不論是傳統媒體,還是新興網絡媒體,她們的廣告定價權就這樣拱手相讓到他人的手裡了。

事過境遷,科技界經過五六年後有一番新氣象,但可惜主動權依然落在推廣營銷業界的身上。就如我公司要與之合併的公司為例,她其中的一個大股東是一間 4A 公司的主事人,他本身佔該公司約三分之一的股份。但他的主力美其名是幫公司找新戶客,但找到的生意,一半會首先落到他 4A 的公司,另一半才到該公司的袋裡去。當然,落手落腳工作的永不會是那股東的份內事,而做到死去活來的是該公司的創辦人和其餘的員工,而最終他們只得 1/3 (50% x 2/3) 的回報,反之那 4A 公司不用做些什麼卻得到 2/3 的收入。

明知沒有「著數」的事,為何依然去做、依然引入該股東?

那股東現為廣告公司的老闆,但前身是任職某大電子傳媒的營業部,原則上熟悉香港推廣營銷市場的遊戲規則 ─ 大品牌不論好羞每年都有龐大的推廣預算,所以最要緊的是熟識那些大品牌市場部的主管,因為他們手握「金」權。今天戰場即使轉到社交網絡營銷、流動應用程式,但道理依然,就是要認識管市場推廣預算的高層 (雖然美其名會貨比三家,但門面功夫又有誰不懂得做呢?),鎖定了收入,然後再找技術的資源如程式員、推文撰寫員、網上商店設計、平面設計員、模特兒、攝影師等等等等;至於怎樣和他們對分收入,已經是後話了。不過可以想像,那些第一手接觸客戶的市場推廣公司,利潤可以很可觀,因為主要的成本,即落手落腳做的不是他們去承擔,而是不眠不休趕工的程式員,或是在這個龐大生態圈內的其他工作人員。

他們大條道理,說:「如果沒有我的關係,哪裡找來生意給你開發的程式員? 」但另一方面,程式員卻不懂得據理力爭,說:「如果沒有我的專業服務,誰人幫你把工作完成?」怎料,原來負責推廣營銷的不是太介意工作怎樣完成,他只是需要數量,在簽單的那一刻可以告訴對方,我有足夠人手去做要做的工作,把單簽成就是了。而拿著那些應收票據,向銀行借錢,或是向其他投資者招手。簡而言之,就是一個泡沫。如果是好人而又管理得好的話,他們最終都可以為公司賺取到真金白銀。但許多時候,當泡沫還未爆破之前,負責的股東可能已經賣掉所有的股份、離開原來的公司了。

問題又來了,如果項目爛尾,推廣營銷的顧客豈不興師問罪? 第一,正如所講,顧客市場部的主管和服務供應商本是相熟,除非真的爛透,一般來講批錢的必可自圓其說;二,顧客市場部的主管面對其終極老闆,採取的策略也是一樣,先推行一些可以令自己光彩的項目,然後應承一個永遠不能求證的數字,項目既推出了,光彩也領了,當中當然也賺取了可觀的報酬,在項目還未結束前便離職去也;三,既然是泡沫,情況往往是在大環境不錯的時候才發生,終極老闆要看的往往只是最終賺蝕,要是賺得多,推廣營銷做得好與壞又怎會理?!

lapchau

2015/05/10